拒不执行防疫规定?
故意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
故意损坏防疫设施?......
NO!NO!NO
目前
全市众志成城、共抗疫情
然而有些人
却罔顾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违反防疫相关规定
被公安机关依法严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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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防疫设施被依法处理
2021年12月20日3时许,郑某荣 、程某明驾驶货车到大朗镇莞樟路华南汽配城路段后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关于防疫的相关通告,郑某荣将莞樟路边用于封闭道路的水马挪开,由程某明驾驶货车驶入封闭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郑某荣、程某明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擅自翻越隔离设施被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0日19时,向某、廖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关于防疫的相关通告,在大朗镇洋坑村擅自翻越隔离设施外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向某 、廖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扬言泄愤被行政拘留
2021年12月15日,市公安局接12345热线通报,陈某权因疫情防控不能从大朗外出 ,扬言要驾车冲撞防疫封路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陈某权带回调查 。经讯问,违法行为人陈某权对其扬言要驾车冲撞防疫封路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陈某权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知多D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公安局曾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治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下称《通告》) 。《通告》共二十条,明确了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疫情结束。所有公民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通告》 ,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特别提醒,以下9种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触犯《刑法》 。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村(社区)、住宅小区,进入商场 、超市、农贸市场、宾馆 、酒店、餐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拒不配合个人健康信息核查的。
2、纳入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
3 、封控、管控区域的居民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 ,擅自脱管外出的 。
4、防范区域的居民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擅自聚集,或以冲卡等方法离开防范区域的。
5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 ,不按照规定报备、接受核酸检测 、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6、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或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风险场所 、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提供虚假信息的。
7 、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 。
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 、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 、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擅自到非发热门诊就医的。
9 、疫情防控期间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以上行为将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当前
我市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刻
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做到
非必须不离莞、非必要不出省
理解、配合和支持医务人员 、流调人员、
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 、志愿者等
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作
持续做好个人防护
严格落实科学佩戴口罩、
测温、验码等防控要求
保持勤洗手、常通风 、少聚集、
“一米线 ”等良好卫生习惯
来源 | 东莞市公安局
编辑 | 叶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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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东莞在疫情期间重拳打击这些违法行为!》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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